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见第九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22部行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目。
在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方面,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加了日常监管措施规定。比如,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印刷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二是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比如,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取消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定了从事相关活动的报告制度。比如,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等情况的规定。
同时,废止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3部行政法规。这3部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替代;有的是规定的职责已经取消,有关内容已有新规定;有的是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目前实际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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