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法规,细化法律确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
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此外,《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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